第3125295号“梦丽莎 MENGLISHA 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3125295号“梦丽莎 MENGLISHA 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2067号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查询并未发现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资料,申请人恳请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复审商标档案打印件;
2、广告牌、产品及实体店照片;
3、产品质检报告;
4、部分产品的销售收款单及发票;
5、货运站货物清单及银行对账单。
针对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的商标档案及质检报告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有合理的商业使用,证据2中的照片未显示时间,证据4、5中的发票与付款证明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况且,被申请人名下注册了多件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对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02年3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9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坐便器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至2023年9月27日。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5月25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1年11月6日作出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检验报告显示,2018年9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申请人的品牌为“梦丽莎MENGLISHA”的卫生陶瓷(坐便器)商品抽查,并委托国家建筑装饰装修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检测,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体现了复审商标。
3、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中的发票、收款回单显示,在复审期间,被申请人分别向潮州市益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溢达卫浴有限公司出售了金属矿物制品*卫生瓷洁具、金属矿物制品*盆、金属矿物制品*柱盆商品。
4、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的货运站货物清单及银行对账单未显示发货人和转账人与本案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且两个单据的金额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结合我局查明事实2、3及证据2中的广告牌、产品及实体店照片,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复审期间内,被申请人在卫生陶瓷(坐便器)、卫生瓷洁具等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浴室装置;坐便器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125295号“梦丽莎 MENGLISHA 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3125295 商标申请日期:2002-03-26 国际分类:11类 民用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03-06-28 注册公告日期:2003-09-28 专用权期限:2013-09-28至2023-09-27
申请人:潮州市潮安区特欧斯陶瓷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浴室装置(1109)、洗澡盆(1109)、抽水马桶(1109)、坐便器(1109)、冲水装置(1109)、小便池(卫生设施)(1109)、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1109)、冲水槽(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