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473099号“海之澜喷泉SEA LAN FOUNTA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4日对第41473099号“海之澜喷泉SEA LAN F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0926805号“海澜 HEILAN”商标、第19236267号“海澜 HEILAN及图”商标、第19236267A号“海澜HEILAN及图”商标、第20901097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海澜之家 HLA”品牌在服装商品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于200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2015-2019年间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4.申请人向武汉捐赠物资新闻报道;5.申请人组织“多一克温暖”的合同及发票;6.媒体报道;7.驰名商标认定批复;8.荣誉证书;9.申请人关联企业年度报告;10.申请人开设的线上店铺;11.品牌代言合同、发票、宣传海报;12.申请人联名服装实物照片及媒体报道;13.赞助节目资料;14.广告合同、发票及宣传照片;15.参展服务发票、现场照片、媒体报道;16.其它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书内容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认读和识别部分“海之澜”与四引证商标汉字“海澜”、“ 海澜之家”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阀(机器部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41473099号“海之澜喷泉SEA LAN FOUNTAIN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41473099 商标申请日期:2019-10-08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20-04-13 注册公告日期:2021-07-07 专用权期限:2020-07-14至2030-07-13
申请人:上海明澜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矿井排水泵(0730)、液压泵(0749)、汽车水泵(0749)、离心泵(0749)、阀(机器部件)(0749)、逆流游泳用水泵(0749)、液压阀(0749)、调压阀(0749)、泵(机器)(0749)、抽气泵(0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