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九牛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约牛”商标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09月28日对第20220436号“约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及在先字号权。二、申请人“约牛网”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著作权证书;
2、申请人域名信息;
3、申请人社保信息;
4、申请人签订的产品合作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及对应发票;
5、申请人签订的网络营销推广服务及发票;
6、相关增值税发票等。
被申请人超期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答辩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著作权及字号权。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不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6月0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0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7年07月27日。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其中“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约牛网及图”作品已在中国公开发表,被申请人具有接触到上述作品的可能性,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著作权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与“约牛”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企业字号权,从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三、申请人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约牛”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故关于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20220436号“约牛”商标:
申请/注册号:20220436 商标申请日期:2016-06-06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2017-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7-28 专用权期限:2017-07-28至2027-07-27
申请人:深圳市九牛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视播放(3801)、提供互联网聊天室(3802)、为电话购物提供电讯渠道(3802)、语音邮件服务(3802)、在线贺卡传送(3802)、视频会议服务(3802)、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3802)、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3802)、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讯联接服务(3802)、信息传送(3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