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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鹍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图形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第18063300号图形商标注册撤销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18063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726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近三年没有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核定服务上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发货单、发票复印件;

  2.采购合同公证书复印件;

  3.销售年度协议公证书复印件;

  4.购销合同公证书复印件;

  5.商标使用授权书公证书复印件;

  6.被申请人官网(2018年、2021年截屏)、官网ICP备案。

  经调阅,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内容同上述证据,并提交了证据2-5公证书原件。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于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上海鹍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人事管理咨询;会计”服务上。2022年3月6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核准变更为上海鹍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3月31日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表明,本案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向成都沃夫特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他人生产的 “QIAcube全自动法医疑难检材核酸纯化仪”商品,销售合同上显示了复审商标,且发票证明相关交易已实际履行,据此,证据1、2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体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其余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其余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201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8063300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18063300 商标申请日期:2015-10-15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6-08-20 注册公告日期:2016-11-21 专用权期限:2016-11-21至2026-11-20

申请人:上海鹍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3502)、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1)、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3506)、人事管理咨询(3504)、会计(3507)、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3502)、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替他人推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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