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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KAXILOG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KAXILOGN”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17日对第1776596号“KAXILOG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NBA职业篮球联赛的组织者和经营者。申请人的第905276号“RAPTO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申请人对引证商标图形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美术作品的抄袭和剽窃,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必然引发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民法总则》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下属30支篮球队,包括猛龙队(本案引证商标系猛龙队队徽);2、百度中关于“猛龙队”的搜索结果;3、《NBA百科》、《搜狐体育》、《新浪体育》、《腾讯体育》、《虎扑体育》、《体育直播》、《球迷屋网站》等媒体对于申请人引证商标的赛事报道;4、申请人诸多类别商标的注册情况;5、争议商标档案;6、申请人猛龙队曾用队标著作权证明。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01年4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0年3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2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1995年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1996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即:袜”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首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就争议商标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0年3月28日已远超过五年法定时限。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关于在先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其次,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其引证商标具有知名度的证据多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后,尚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我局对于申请人主张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主张不予支持。

  再次,争议商标文字本身“KAXILOGN”及图形内容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

  最后,《民法总则》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申请人引用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对上述内容不作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776596号“KAXILOGN”商标:

申请/注册号:1776596 商标申请日期:2001-04-12 国际分类:25类 服装鞋帽

初审公告日期:2002-02-28 注册公告日期:2010-03-27 专用权期限:2002-05-29至2012-05-28

申请人:泉州市美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爬山鞋(2506)、鞋()、鞋底(2507)、凉鞋(2507)、拖鞋(2507)、体操鞋(2506)、运动鞋(2507)、套鞋(2507)、鞋(脚上的穿着物)(2507)、足球鞋(2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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