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Brother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3270443号“Bro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2844号决定,于2017年11月23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进行了使用,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市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并未进行商业使用,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向商标局调取了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提出撤销案件的卷宗。依据该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商标局提出以下证据:
1、商标授权使用合同;
2、复审商标产品包装盒照片;
3、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换给申请人,针对上述证据,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海宁兄弟实业发展公司于2002年8月12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04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3类线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3月6日。复审商标经由商标局核准,转让给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标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既包括注册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又包括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海宁市周王庙镇金能制线厂使用;证据3中销售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线、高强线产品上,证据2中产品照片可以对上述事实进行佐证。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尼龙线商品与其使用的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线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视为其在尼龙线商品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3月20日至2017年3月19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线、尼龙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鉴于线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毛线;绒线;人造毛线;开司米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毛线;绒线;人造毛线;开司米商品上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线、尼龙线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3270443号“Brother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3270443 商标申请日期:2002-08-12 国际分类:23类 纱线丝
初审公告日期:2003-12-07 注册公告日期:2004-03-07 专用权期限:2024-03-07至2034-03-06
申请人:海宁兄弟投资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线(2302)、尼龙线(2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