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注册第1039878号“SANDVI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桑德怀恩无限责任公司):桑德怀恩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39878号“SANDVI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0833号决定,于2017年11月01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友好协商,本案双方已达成协议,被申请人不再坚持对本案商标的撤销申请,由被申请人签署并经过公证、认证的声明保证书作为补充证据提交给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一致,被申请人不再坚持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由被申请人签署并经过公证、认证的声明保证书将在三个月内作为补充证据提交。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声明书。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称:申请人商标一直在中国使用。申请人已与被申请人就商标共存事宜达成协商,申请人同意两商标共存,并出具了一份经过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同意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有效并同意维持该商标注册。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电器》杂志合作合同书;申请人SANDVIK及图商标宣传手册;相关报刊对申请人的报道;申请人参加第13和14届中国国际机床展览会宣传网页;申请人参加各种展会相关照片;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截图;2016年3月9日东方卫视《看东方》对申请人的报道截图;经过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原件及其翻译。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4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涉案商标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未翻译或为其自制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整体上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大陆进行了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