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第6558599号“御虎牌 ROYAL TIGER B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286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5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其提交的在2014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有效,故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调查,被申请人没有在“车辆用蓄电池”等商品上使用过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车辆用蓄电池”等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从事“车辆用电池”等核电使用商品上的生产销售,自2010年成功注册复审商标后,被申请人便将该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商品上,被申请人的产品销售遍及全国,在消费者中取得良好的口碑。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协议、(2017)粤江蓬江第002257号公证书及(2017)粤江蓬江第002256号公证书;其他销售协议、发票及报关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嫌伪造,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的发票、销售协议和公证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进行了有效使用。被申请人提供的不是产品的照片,也不是产品在销售场所的照片,而是商标图样的截图,不能看到产品的全貌,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4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0日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交确认书、发票及报关单可以证明江门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对“御虎牌 Royal Tiger BRAND”在R20锌锰干电池上进行了使用。鉴于“R20锌锰干电池”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用蓄电池;电池箱;照明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电池;原电池;手电筒电池;蓄电池;太阳能电池”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消费群体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关于申请人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涉嫌伪造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在瑕疵,但是被申请人提交的江门市生力实业有限公司的使用证据属于不违背复审商标权利人意志的使用,对该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