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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一、科技攻关

1.项目采取限额申报,每个县区(园区)申报不少于3项。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要有明确研究内容和攻关目标及成果应用及转移、转化目标;产学研联合申报的需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知识产权归属等;协议不得约定对市财政经费按比例分成。

2.优先支持企业主体、产学研协同创新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承担项目;优先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内企业创新项目;优先支持县区(园区)围绕特色产业遴选科技项目;优先支持军民科技融合项目。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4.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且项目总投入不得更改。项目申报一旦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市财政支持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不变的要求,结合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内控机制,项目需附自评报告。

二、科技扶贫、乡村振兴

1.围绕科技扶贫工作,结合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支持贫困村产业培育,突出科技龙头企业及合作社的带动作用,能带动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业增产农户增收的科技项目。

2.申报主体需是贫困村的村委会或者贫困村经济合作社、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组织。申报的项目需为在贫困村具体实施的科技项目。

3.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贫困村申报,已有在研科技扶贫计划项目的贫困村不得再申报新项目。所在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推荐。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4.科技扶贫、乡村振兴专项项目,每项支持资金15万元,不需项目承担单位配套。

三、科技成果转化

1.申报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申报项目负责人及团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及入库培育企业。

2.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态良好,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能够为完成项目任务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一般要求企业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

3.项目属于我市支持领域和方向,有一定技术成熟度,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研发任务和创新目标,须完成小试,符合国家、省及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

4.项目须具有与其核心技术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

5.项目须有明确的目标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项目完成后能够形成产品批量生产销售或重大应用示范。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7.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60%,且项目总投入不得更改。项目申报一旦通过,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立项确定的市财政支持资金,按照项目申报与立项预算总数不变的要求,结合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制定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内控机制,项目需附自评报告。

8.本计划采取限额申报,每个县区(园区)申报不超过2项。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或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

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一)申报对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在宿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从事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和现代农业等领域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工作的科技团队。

(二)申报条件

1.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为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宿注册成立。

2.团队带头人应取得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3.科技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其中硕士及以上学位占比60%以上,并且原则上每人每年在宿州工作6个月以上。成员间知识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营销等经验。

4.科技人才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核心成员均须持股并有现金投入。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政府出资方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5.科技人才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质量较高,并在公司注册之日起18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6.科技人才团队吸引投资能力较强;股权设立合理;商业模式可行。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备案

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对象须符合《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宿科高〔2017〕80号)相关条件要求。

2.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对象须符合《宿州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宿科高〔2017〕79号)相关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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