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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扬子江药业与威尔曼公司签署《技术转让合同书》,由威尔曼公司负责转让环索奈德原料药及气雾剂技术项目。合同签订4后,扬子江药业支付了两期共计910万元的合同款项,威尔曼公司收款后向扬子江药业履行技术资料的交接义务。但扬子江药业认为其交接的技术资料不真实,原始资料无法溯源,不符合合同约定,也将必然导致药品注册申请无法获得批准,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涉案合同,要求威尔曼公司返还技术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威尔曼公司认为其提交的技术资料真实并可溯源,扬子江药业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裁判要旨:威尔曼公司在履行涉案技术转让合同中,其交接给扬子江公司的技术资料存在真实性问题,即“大量HPLC图谱中所有风保留时间末位或后2-3位数呈现特征性。例如均为8或5或2;或所有色谱峰保留时间末位数均为0,3或7;或同一张色谱图中多个色谱峰保留时间最后2位数或最后三位数一致”,该情形必然导致技术转让合同所对应的环索奈德原料药及气雾剂技术无法获得药品注册,已符合技术转让合同所约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涉案技术合同应当予以解除。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扬子江药业和威尔曼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合同,威尔曼公司退还扬子江药业已支付的技术转让款,扬子江药业退还已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承诺不披露技术。

  法官点评:我国在药品注册管理过程中严格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证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在药品注册过程中,为净化注册环境,切实保证公众的用药安全,亦加强了药品注册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料真实性的审查,包括了对药品技术转让前生产工艺、稳定性研究结果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查。药品质量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威尔曼公司移交给扬子江公司的技术资料存在造假和真实性问题,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背其保证药品技术研究和转让过程中技术资料的真实性和原始资料可溯源性的约定义务,因此扬子江公司解除涉案技术转让合同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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