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泰州为尔康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基本案情:2005年12月12日,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用于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的一次性反应杯链”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07年1月24日获得授权。2012年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了涉案专利的检索报告,认为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修改前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2015年1月14日,迈瑞公司通过公证保全证据,发现为尔康医用品有限公司通过阿里巴巴网站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进行了购买。为尔康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为“姜堰区康健塑料制品厂发票专用章”的印章。迈瑞公司依据保全的证据,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为尔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虽然经公证保全的包裹内出现的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人并非为被告为尔康公司,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姜堰区康健塑料制品厂”系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业主为被告为尔康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沈雪峰的母亲,沈雪峰的父亲沈红林亦为被告为尔康公司的股东。增值税发票上载明的“电话”与被告为尔康公司网站上的“联系电话”具有同一性,无论从两个名称和形式不同的市场主体实际经营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还是从二者公开的企业重要信息的内容,都能够证明“姜堰区康健塑料制品厂”与被告为尔康公司之间存在着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关联关系。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为尔康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迈瑞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为尔康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被告为尔康公司未经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迈瑞公司的许可,通过阿里巴巴网站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络平台,在网络环境下对特定产品进行展示、标注价格、提供询价服务并设置进入网络销售的页面,明显具有在互联网环境下发布广告、陈列包括被诉侵权产品在内的产品图片、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其实施了专利法意义上的许诺销售的行为。因此,本案中,被告为尔康公司未经原告迈瑞公司许可,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迈瑞公司享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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