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商标诉讼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与冠路渔具、黑鬼筏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与威海冠路渔具有限公司、威海黑鬼筏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1民初168号

诉讼记录

原告南昌桃源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源公司)与被告威海冠路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路公司)、威海黑鬼筏钓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鬼筏钓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桃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F某某、C某某,冠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W某某到庭参加诉讼。黑鬼筏钓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依据

桃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冠路公司、黑鬼筏钓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72063××××.3“筏钓渔线轮磁力缓降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库存及模具,删除侵权产品链接;2.判令淘宝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72063××××.3“筏钓渔线轮磁力缓降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删除侵权产品链接;3.判令冠路公司、黑鬼筏钓公司、淘宝公司赔偿桃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4.判令冠路公司、黑鬼筏钓公司、淘宝公司承担本案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侵权产品购置费等10000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冠路公司、黑鬼筏钓公司承担。庭审中,桃源公司放弃诉讼请求1中关于“删除侵权产品链接”的主张,放弃诉讼请求3及诉讼请求4中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3日,桃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筏钓渔线轮磁力缓降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172063××××.3,该专利于2017年12月26日授权,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桃源公司发现冠路公司、黑鬼筏钓公司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网站上销售涉嫌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因此,冠路公司、黑鬼筏钓公司未经桃源公司许可,以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淘宝公司未经桃源公司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均侵害了桃源公司的专利权。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冠路公司辩称:第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特征存在多处不同,并未落入案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第二,冠路公司于2017年经慈溪市永杰精工渔具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可以使用其申请号为ZL201520913868.0,名称为一种通过磁力调节转速的实现缓速下降的筏钓轮的实用新型专利,涉案专利存在侵害第ZL201520913868.0号专利权的事实,根据特别授权的内容,冠路公司可以向桃源公司主张侵权赔偿。第三,被诉侵权产品并非冠路公司生产,具有合法的来源,冠路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即使冠路公司销售的产品构成侵权,桃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第五,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存在缺陷,冠路公司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申请本案中止审理。综上,请求本院驳回桃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黑鬼筏钓公司未作答辩。

淘宝公司辩称:第一,淘宝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第二,淘宝公司在桃源公司起诉前,并不知晓被诉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第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经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也采取了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第四,淘宝公司系域名为taobao.com(淘宝网)的网站经营者,涉案店铺系天猫店铺,对应的网站经营者并非淘宝公司,桃源公司错列了平台主体身份信息。综上,请求驳回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各方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第ZL20172063××××.3号“筏钓渔线轮磁力缓降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7年6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为桃源公司,该专利现处于有效状态。2018年3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1-3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原告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筏钓渔线轮磁力缓降机构,包括主轴,其特征在于,所述主轴的轴端设置有三级台阶,其第一级台阶安装有轴承,第二级台阶外周设置有螺纹,第三级台阶外周设置有反螺纹,主轴通过轴承套装有线杯,线杯上轮辐的外侧安装有主体,所述主体的内台环的内孔设置有内螺纹并与主轴的第二级台阶上的螺纹固定连接,主体内端设置有外螺纹且与弹簧帽一端的内螺纹固定连接;弹簧帽外圆上设有对称的轴向凸形导台,主体外圆上套装有外滑环,外滑环的外周设有二级台阶,外滑环的第二级台阶上设有径向对称的螺孔,螺孔内安装有止推螺钉,外滑环内端的第一级台阶外套装有第一弹簧;弹簧帽外套装有磁铁座,磁铁座的内孔对称设有的轴向凹槽且与弹簧帽的轴向凸形导台连接;磁铁座的一端设置有固定槽,另一端外周设有外螺纹且端头设有安装孔,固定槽内装有南北极成偶数的磁块,磁块与轮辐相对,安装孔内由内至外装有第二弹簧和发声销;外滑环外端呈环台状且内周设有内螺纹与磁铁座外螺纹连接,外滑环外端的内槽面设有发声梯形槽,发声销的头部与发声梯形槽相匹配;主轴第三台阶上的反螺纹与锁紧螺母连接,锁紧螺母压装于主体的内台环的端面;按钮的外周设置有左梯形槽,按钮的内孔设有环槽和对称的轴向导槽,环槽内卡装有档圈,导槽与锁紧螺母上的轴向凸台连接,按钮与锁紧螺母之间套装第三弹簧,按钮安装于主体内孔;主体的外圆上设有均布的球形台阶横通孔,在外滑环内孔设有梯形槽,钢球安装于球形台阶横通孔内,钢球分别与梯形槽和左梯形槽相对应匹配。

2018年12月25日,桃源公司的代理人F某某、C某某向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人员操作公证处电脑进行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打开“QQ浏览器”,在主页中点击“天猫”,进入“天猫”首页,登陆后,在“天猫”首页搜索栏中输入“冠路鱼竿”,在搜索页面中选择店铺名称为“crownlure旗舰店”,进入该店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页面显示产品售价488元至528元,月销量109,累计评价249,库存260件。对应“商品详情”项下显示“品牌:crownlure/冠路”。2018年12月27日,公证人员在公证处收到上述所购买的的物品包裹,拆开后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并封存。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8)赣洪江证内字第7285号公证书。桃源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500元。

第8204276号“冠路CrownLure”注册商标的申请人为威海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核定商品类别第28类钓鱼用具等,专用权期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21年4月20日。

慈溪市永杰精工渔具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记载:权利人于2017年1月5日起已授权冠路公司使用第ZL201520913868.0号实用新型专利,并特别授权冠路公司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进行维权诉讼。

另查明,冠路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渔具及配件、户外用品等的零售及批发。2014年7月23日,威海联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冠路公司。黑鬼筏钓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3日,注册资本5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户外用品、渔具及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等。

再查明,桃源公司为本案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醒你,如果你在商标复审,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宣告中有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13965191860(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