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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威海智德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643号

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威海智德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原告尹洪珠及委托代理人李新海,被告智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乐忠、郑文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案依法中止诉讼。诉讼中,原原告尹洪珠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新专利权人)尹某某申请继续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诉讼。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告尹某某系原原告尹洪珠的法定继承人,现系名称为"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号主为ZL200510043477.9)发明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生产铸造螺旋体毛坯件。该螺旋体是真空泵的关键部件,被告还销售带有该螺旋体部件的真空泵。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述事实在被告的宣传册及企业生产车间及厂区的相关照片、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铸造螺旋体毛坯件为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损失60万元。

被告智德公司辩称,被告在螺杆真空泵的生产制造中,在螺杆的铸造、加工方面都有自己的独有技术,属于被告的技术秘密,不存在使用原告专利技术的事实。原告在无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仅凭主观臆断推定被告在螺杆真空泵螺杆毛坯件的铸造中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其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包括:ZL200510043477.9号发明专利证书及公告文本、专利年费收据,拟证明原告为涉案专利权人以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和法律状态。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第二组证据包括:原告自行取得的被告经营场所的照片13张,法院保全的被告生产的铸造螺旋体毛坯件及照片,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经庭审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第三组证据包括:(2011)淄民三初字第237号民事调解书,拟作为原告主张赔偿损失的参考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民事调解书系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智德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提供了其制造产品的视频资料,拟证明被告的制造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技术不同。经庭审质证,原告认为该视频系被告自行制作,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另外,从原告提供的视频制作工艺来看,该工艺是传统制造沙型的工艺,制作成本高,不适合工业应用。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是一种制作沙型的工艺,有其客观性,至于是否可以实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将综合认定。

根据上述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情况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专利号为200510043477.9,名称为"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5年5月13日,授权日为2007年2月14日,发明人及原专利权人为尹洪珠。诉讼期间,原原告尹洪珠2014年5月20日因病去世,涉案专利权于2014年10月21日变更为其法定继承人尹某某,其申请继续参加本案诉讼,并确认对原原告尹洪珠及委托代理人之前发生的诉讼行为予以认可。涉案发明专利已如期缴纳了专利权年费,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保护状态。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共有5项权利要求,其内容为:

1、一种螺旋体铸造模型,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两个螺旋共同体、两个横截面为半圆形的上芯模,上芯模的上端外径大于螺旋共同体的外径,上芯模的上端高度大于螺旋体头数与螺距的积的四分之一,螺旋共同体的外形与纵剖后的半个螺旋体的外形相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螺旋体铸造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旋共同体是由螺旋体型芯和半圆柱内芯组成。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螺旋体铸造模型,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有一与螺旋体纵截面相配的压板。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螺旋体铸造模型,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螺旋共同体和上芯模的上表面均有一凹槽形的操作位。

5、一种权利要求4所述的螺旋体铸造模型的铸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以下步骤,(1)根据螺旋体进行造模;(2)将螺旋体型芯和半圆柱内芯固定为螺旋共同体,并与上芯模对齐后,放置于平板上的沙箱内,加入沙子并夯实,再将沙箱翻转180度;(3)先取出上芯模,再将压板压于螺旋体型芯的一侧,旋转螺旋共同体,取出螺旋共同体。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依据为权利要求1、5,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引述关系看,权利要求5实施的前提是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4引述了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3引述了权利要求1或2,权利要求2引述了权利要求1,这样原告在本案中所要保护的权利依据至少包括四项,即权利要求1、3、4、5。

2013年8月13日,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3)济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涉嫌侵害原告专利权的相关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在被告处保全铸造螺旋体毛坯件一件,被告拒绝法院到其生产车间调取证据的要求

经当庭对比,在该铸造螺旋体毛坯件上有一条纵向范线(如下图)。原告据此认为,被告在制造该铸造螺旋体毛坯件时使用了对开模技术,完全覆盖了原告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告提供视频资料是一种传统制作沙型工艺,只制作了半个沙型,未制造出产品,制作过程也不是被告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现场。

本院认为,涉案名称为"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号为ZL200510043477.9)发明专利权目前处于有效法律保护状态,原告尹某某系原原告尹洪珠的法定继承人和新的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权利依据为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5,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引述关系看,原告在本案中所要保护的权利依据至少包括四项,即权利要求1、3、4、5。因此判断本案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就应当审查被告使用的技术或制造的产品是否完全再现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3、4、5中的全部技术特征。

本案中,本院在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中,在被告处保全了铸造螺旋体毛坯件一件,在该铸造螺旋体毛坯件上有一条纵向范线,"范线"一般是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在合范处留下的痕迹。涉案专利技术正是对普通铸造工艺沿中心线分型造型铸造螺旋体方法的改进,改进后使用该方法铸造螺旋体由困难变为简单,适于工业生产。被告提供的视频资料是一种传统制作沙型工艺,只制作了半个沙型进行演示,并不是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过程,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明该视频来源及拍摄时间、地点的证据,故被告不能以该证据来证明其制造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生产工艺。虽然,依据一般民事诉讼案件的举证原则,原告有责任对被告侵权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但是,本院综合分析本案原告及被告的举证情况,认为本案被告应当并且完全有能力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以支持自己不侵权主张,但其在本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时拒不配合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推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的铸造模型及制造方法,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由于原告缺乏因被侵权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将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等因素,酌定本案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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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智德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原告尹某某名称为"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专利号为ZL200510043477.9)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威海智德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

如果被告威海智德真空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4000元,由被告威海智德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和副本七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