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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大元渔具有限公司、初海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威海大元渔具有限公司、初海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1号

上诉人威海大元渔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初海力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20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大元渔具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管辖规定明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与之冲突,应优先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规定,一审专利权纠纷案件分别由济南、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中,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本市范围内的案件,全省其他地区的案件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威海市,属于原审法院对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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