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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理“集线轮和鱼线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处理“集线轮和鱼线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威海某A渔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获得名称为“集线轮和鱼线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921034524.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威海市某B渔具有限公司生产的“暴丸”品牌鱼线轮产品涉嫌侵犯其“集线轮和鱼线轮”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2020年5月向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被请求人辩称其生产的被控侵权“暴丸”品牌鱼线轮产品属于现有技术,并提供了公证书及附件,附件内容为被请求人通过在淘宝网、快手视频等平台输入相关关键词搜索到的4款鱼线轮的销售情况。威海市市场监管局经审理,对公证书附件材料中所显示的鱼线轮公开销售的时间早于涉案专利(ZL201921034524.7)的申请日的内容予以采信,被请求人提供的4款鱼线轮构成现有技术。在对被请求人提出的4份现有技术抗辩进行逐一对比后,发现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其中一份现有技术“科技钓鱼锚具9000型鱼线轮”实质相同,被请求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其生产的“暴丸”鱼线轮的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对请求人专利权(ZL201921034524.7)的侵犯。2020年7月,威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决定,认定被请求人生产涉案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

  【案例启示】威海市市场监管局针对请求人称被请求人提供的视频显示时间不一定准确,网站时间可能被更改的口审陈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3条,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认为淘宝、快手等网络平台作为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的网站,数据较为可靠稳定,且电子数据的提取经过了公证,提取方法可靠。在请求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电子数据存在篡改的情形下,应依法认定电子数据的效力。该案的处理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的认定具有很好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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