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情概要:科顺公司享有第4195730号“APF”注册商标专用权。2014年8月16日甲公司的地下人防工程项目部与张某(无营业执照)口头约定,由张某包工包料铺设地下防水工程,并指定防水卷材为科顺“APF”牌。张某与科顺经销商联系后认为卷材价格较高,故通过网络、电话联系购买了乙公司标注有“科顺”“APF”字样的防水卷材,张某未向供货方索取证照手续、身份证件、发票。同年9月17日工商局检查上述防水工程工地,发现使用的是假冒科顺“APF”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同年12月8日该工商局以张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以及无照经营为由,责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假冒防水卷材并处以罚款。后甲公司的地下人防工程项目部责令张某在涉案工程上重新铺设了正品科顺“APF”防水卷材。2015年11月9日,科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张某以其将涉案防水卷材用于自己承接的工程、是涉案防水卷材的使用者而非消费者、不构成侵权为由进行抗辩。
裁判要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本院认为,张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防水工程,其为了追逐更高利润购买假冒“APF”注册商标的防水卷材并使用,从提供的防水卷材及施工服务中获利,该行为不同于终端用户的纯消费性使用,而符合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情形,侵犯了科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官点评:追逐利益是商人的本性,既然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接工程,为他人提供施工服务、施工材料以获得利润,那么就应当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同时保证材料质量,但是为了更高的利润空间,通过不合法、非正当途径,以明知过低的价格购进涉案侵权产品,没有尽到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名经营者,首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才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了提供的商品品牌,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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