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海陵区博士轩美术文化用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北京一得阁始建于清朝同治四年,距今151年历史,以墨汁名扬天下。墨汁总量及高档书画墨汁在全国市场占有率均居首位,公司成为中国墨业龙头企业。一得阁公司于1984年6月30日核准注册了“一得阁”文字商标,被告博士轩商店销售的“一得阁”墨汁,与原告的是同类产品,其外包装与原告产品一致,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一得阁”文字及文字与图形商标,但该墨汁并非原告生产。
裁判要旨:原告一得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博士轩商店销售的涉案墨汁与原告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一得阁”文字商标以及第192622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一得阁”文字及其与图形组合标识与原告一得阁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亦相同,该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一得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产品。被告博士轩商店销售该侵权产品,其行为亦侵犯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博士轩商店作为多年从事文化用品销售的销售商,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并未善尽审慎注意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不能提供商品的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博士轩商店赔偿原告一得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计7500元。
法官点评:经长期使用,“一得阁”注册商标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14年5月,一得阁公司“一得阁墨汁,云头艳墨汁,中华墨汁”产品被推荐为第一批北京老字号最具代表性产品。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充分保护了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且该案是系列案件中的一件,承办法官选择先行判决,使其他当事人预知案件的法律结果,促使此类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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