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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黄某某、丁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黄某某、丁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东劲实业有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许可,要求朱某某为其联系生产假冒“东劲”蓄电池,并向其提供印有“东劲”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样式等图样。朱某某向丁某某提供上述图样用于包装;丁某某明知朱某某未经“东劲”注册商标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许可,仍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生产假冒“东劲”蓄电池,并向朱某某销售获利。2015年春节后,朱某某向被告人顾某某提供印有上述图样的外包装,顾某某按照朱某某的要求生产“东劲”蓄电池,得知朱某某未获授权后,仍向朱某某销售获利。至案发,被告人黄某某联系生产并参与销售的假冒“东劲”牌蓄电池价值人民币9888100元,被告人丁某某生产假冒“东劲”牌蓄电池价值人民币9952950.5元,被告人顾某某销售假冒“东劲”牌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85120元。

  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某某、丁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均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顾某某明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亦应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九十五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百万元。被告人顾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点评:注册商标不仅有区别其他同类产品、表明生产厂家的功能,还越来越具有反映与传达商标所有人的商业声誉载体的功能,因此国家法律对注册商标予以特殊保护。该案不仅涉案金额巨大,影响了国内经济发展秩序,还关系中国的对外形象。本案对当事人都判处了实刑,体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经济秩序的决心,同时,高额的罚金也有效地震慑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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