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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曹晓丽、金科信息著作权权属与威海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曹晓丽、金科信息著作权权属与威海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三初字第50号

原告曹晓丽。

被告威海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高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晓丽,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威海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

审 判 长  乔 卉

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

代理审判员  许 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淑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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