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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AZ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62313号【宁波恒越进出口有限公司】“A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明确放弃“风扇(空气调节);通风罩;空气调节设备;个人用电风扇;排气风扇;水供暖装置;烤面包器;冰柜;水管龙头”商品的复审申请,仅保留“灯”一项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466427号【空调器;】“ANZ及图”商标

  第14750847号【冰柜; 冷冻设备和机器; 冰箱; 冷藏展示柜; 空气再热器; 】“ANZ及图”商标、第14750891号“ANZ及图”商标、第8770221号“安捷制冷 AZ”商标、第17061415号“艾珍制冷AZ 及图”商标、第7834757号“ANZ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七)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品。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486255号“AN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未产生混淆误认的情形。如驳回申请,将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风扇(空气调节);通风罩;空气调节设备;个人用电风扇;排气风扇;水供暖装置;烤面包器;冰柜;水管龙头”商品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标局针对以上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仅剩余“灯”一项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AZ及图”经过艺术化设计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英文“ANZ”,其与引证商标二“ANZ”,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灯;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灯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二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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