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姜郎商贸有限公司第61489975号“姜萃萃”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9975号“姜萃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姜”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89975号“姜萃萃”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89975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7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安徽姜郎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洗衣剂(0301)、洗发液(0301)、润发乳(0301)、肥皂(0301)、清洁制剂(0302)、香精油(0305)、化妆品(0306)、牙膏(0307)、香(0308)、空气芳香剂(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