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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士威(马)有限公司“COSWA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科士威(马)有限公司“COSWAY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对第5586643号“COSWA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4621024号“COSWAY Value Club及图” 商标、第4670203号“科士威特惠屋 COSWAY及图”商标、第4691566号“COSWAY及图”商标、第3980839号“eCosway及图”商标、第22179188号“COSWAY”商标、第61948895号“COS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COSWAY”作为申请人及其香港公司的企业字号以及主打商标一直使用至今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中注册多件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的侵犯,是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申请人的商标,属于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登记信息;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授权书、总经销商授权书;

  3、店铺列表、门店图片、产品图片、证明;

  4、订货表、发货清单、运输合同、物流单;

  5、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6、百度搜索“COSWAY”的页面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9月5日申请注册,201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擦亮用剂;研磨剂;牙膏;百花香(香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询价;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8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4、引证商标六由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且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不构成争议商标的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相关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争议商标于2010年7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22年02月21日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已超过法定的五年期限。故我局针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的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予以驳回。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就上述条款陈述具体事实及理由,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属于2013年《商标法》新增加的条款,本案争议商标系在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相关精神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该条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586643号“COSWAY及图”商标信息:

申请/注册号:5586643 商标申请日期:2006-09-05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0-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0-07-28 专用权期限:2020-07-28至2030-07-27

申请人:杨贝儿 

商品/服务项目:清洁制剂(0302)、擦亮用剂(0303)、研磨剂(0304)、牙膏(0307)、百花香(香料)(0308)、动物用化妆品(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