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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斯摩国际有限公司第60664706号“VIRR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斯摩国际有限公司第60664706号“VIRR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4706号“VIR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56481号“VI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624066号“VIR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异议程序不予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USB充电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插座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USB充电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664706号“VIRRO”商标:

商品/服务 电缆连接套筒; 电缆; 电源材料(电线、电缆); 电线; 电线延长线; 电接线板; 电插座; 变压器; 电开关; 接线盒(电); 配电模块; 电器接线盒; 电连接器; 电线接线器(电); 电器接插件; 调光器; 电线连接物; 遥控装置; 控制板(电); 熔丝; 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 电源适配器; 照明设备用镇流器; 电源插头转换器; 集成电路;.

类似群 0912;0913;0922;

申请/注册号 60664706 申请日期 2021年11月17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斯摩国际有限公司

申请人名称(英文) SCOLMORE (INTERNATIONAL) LIMITED

申请人地址(中文) 英国,斯塔福德郡,塔姆沃恩市,利奇菲尔德路工业区,马里纳,斯摩大楼,邮编:B79 7UL

申请人地址(英文) SCOLMORE HOUSE, MARINER, LICHFIELD ROAD INDUSTRIAL ESTATE, TAMWORTH, STAFFORDSHIRE, B79 7UL, UNITED KING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