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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北京万锦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皇城面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北京万锦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皇城面道”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13208号“皇城面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显著性很强,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68270号“PALACE66 皇城 恒隆广场”商标、第6717512号“皇城 皇城大酒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字形、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经过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大众点评图片、抖音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汉字“皇城”,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获准并存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713208号“皇城面道”商标:

商品/服务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餐厅; 备办宴席; 饭店; 流动饮食供应; 食物雕刻; 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 日式料理餐厅; 咖啡馆; 私人厨师服务 

类似群 4301;    申请/注册号 62713208 申请日期 2022年02月19日 国际分类 43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万锦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丰台区开阳路3号院1号楼7层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