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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 CLEANER”商标因缺乏显著性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SUPER CLEANER”商标因缺乏显著性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621520号【深圳豪客互联网有限公司】“SUPER CLEA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识,但具有显著性,“SUPER CLEANER”可译为“超级清洁剂”,与复审商品无任何关联,且已有若干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网络英汉词典中关于“CLEANER”的释义;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相关法院判决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SUPER CLEANER”可译为“超级清洁剂”、“超级清洁工”,作为商标使用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显著性。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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