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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菁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物派及图”与“有物”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上海菁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物派及图”与“有物”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79735号“有物派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57750号“有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有物派”,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79735号“有物派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7973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7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上海菁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人脸识别设备(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