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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ED”与“TCLLED”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TCLED”与“TCLLED”商标注册近似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5159927号【闪光信号灯; 闪光灯泡(摄影); 电损耗指示器; LED显示器; 光通讯设备; 电线; 光学数据介质; 数量显示器; 手机; 光学灯】“TCL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896720号“TCLL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第10913811号【笔记本电脑; 商品电子标签; 假币检测器; 电唱机; 手提电话; 电热袜; 照相机(摄影); 电线; 电开关; 计数器; 】“tclev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光盘);相关合同等证据(光盘)。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数据介质;LED显示器;数量显示器;闪光信号灯;手机;光通讯设备;闪光灯泡(摄影);电损耗指示器;电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计数器;信号灯;手提电话;照相机(摄影);感应器(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组合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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