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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 AUTO”与“猴AUTO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TOP AUTO”与“猴AUTO及图”商标近似复审案例

商品/服务 新闻社服务; 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提供互联网聊天室; 电话会议服务; 提供在线论坛; 计算机终端通讯; 视频会议服务; 视频点播传输; 无线电广播; 数据流传输; 查看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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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号 24713008 申请日期 2017年06月12日 国际分类 38

申请人名称(中文) 北京亚太欧低碳科技发展中心

申请人地址(中文)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一区1号楼4层24室

初审公告期号 1623 注册公告期号 1635 是否共有商标 否

初审公告日期 2018年11月13日 注册公告日期 2019年02月14日 商标类型 一般

专用权期限 2019年02月14日 至 2029年02月13日

  申请人因第24713008号“TOP A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893248号“猴AU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844019号“AUTO 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842840号“AUTO LINQ”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515806号“芒果a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引证商标一、二、三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四已处于无效状态,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暂缓审理我为不许支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视频会议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电话会议服务;提供在线论坛;视频点播传输;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计算机终端通讯;无线电广播;数据流传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部分在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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