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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荷麦实业有限公司“净洁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上海荷麦实业有限公司“净洁士”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注册号 国际分类 申请日期 商标名称 申请人名称

1 24856804 3 2017年06月19日 净洁士 上海荷麦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856804号“净洁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9010533号“洁士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83128号“净洁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查询单、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清洁制剂、去渍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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