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波士特鞋业有限公司“一丰一 YIFENGYI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04519号“一丰一 YIFE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358002号“一丰YIFENG”商标、第4711052号“三彩年画 丰”商标、第5551160号“YIFENGYIS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