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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梦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梦幻”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256762号“梦幻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036839号“梦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简介。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梦幻”,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酸奶、奶昔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冻酸奶(冰冻甜点)、咖啡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