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您的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成功案例 商标诉讼 驳回复审 无效宣告

广东白石实业有限公司第243288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广东白石实业有限公司第24328885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28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screenshot-1741414878775.pn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8334696号商标、第63713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属于完全不同的商标,在文字、含义均不相同,不构成判定近似的条件。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审计报告;现金流量表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锅炉;供暖装置;淋浴热水器;电暖器;打火机;核反应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发光二极管(LED)照明器具;照明用提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燃气锅炉;供暖装置;淋浴热水器;电暖器;打火机;核反应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