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卓筒老井酒业有限公司对“卓筒老井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6日对第9444604号“卓筒老井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卓筒井”是指我国古代北宋时期发明的一种开采井盐的独特工艺,该项传统技术在2006年国发(2006)18号文件中,认定为首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争议商标“卓筒老井”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中国国家地理2007年01期官方网站截图。
2、大英县志关于“卓筒井”的历史渊源。
3、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以我县国有平台公司为主体注册和管理“卓筒井”商标的报告》(原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卓筒井”并不具有唯一指向性。“卓筒井”为遂宁市大英县的一个镇,申请人所称“卓筒井”唯一指向卓筒井采盐工艺不符合事实。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被申请人建立起紧密联系,因此不存在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的质量、工艺产生误认之情形。此外,在多个类别上存在“卓筒、”“卓筒井”商标,且均已注册多年。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不存在恶意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1、被申请人的产品图片。
2、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3、宣传册及宣传海报。
4、检验报告。
5、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5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审查于2012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6日就争议商标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2年5月28日已超过五年法定时限。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的无效宣告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予以驳回。
关于申请人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卓筒老井”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烧酒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品质、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9444604号“卓筒老井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9444604 商标申请日期:2011-05-10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2-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2-05-28 专用权期限:2022-05-28至2032-05-27
申请人:四川卓筒老井酒业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黄酒(3301)、酒(饮料)(3301)、开胃酒(3301)、劣等酒(3301)、米酒(3301)、烧酒(3301)、食用酒精(3301)、威士忌酒(3301)